詐領助理費除罪化通過,資產階級「民主」的自我赦免!
1/30《立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三讀通過,不是台灣民主制度的意外事故,而是它依照自身邏輯運作的必然結果。對革命共產主義者而言,這樣的結局並不令人震驚,是可預見的,甚至可以說,我們早就看過太多次類似的劇本。
在助理費除罪化之前,這個國會早已反覆示範過它如何為權力服務。從先前文章中舉出的雲林光電弊案中,代議士如何憑藉議會權力向能源資本索取通路費;到SOGO案中,跨黨派立委如何為特定財團量身打造質詢、公聽會與修法,並依件計酬地收取回報。這些案件揭露的,從來就不是「個別立委的道德瑕疵」,而是一個制度如何穩定地把公共權力轉化為私人利益。
助理費制度,正是在這樣的歷史脈絡中被推上修法檯面。當司法開始追究人頭助理、差額回捐、浮報薪資等長年存在的剝削手法,國會的反應則是迅速調整法律結構,將這些行為從「犯罪」改寫為「合法使用方式」。這次三讀通過的修法是對既有貪腐實踐的法律承認。
在此引用時代力量副秘書長劉品辰的說法:
「本次牛煦庭版修法方向就是赤裸裸的『貪污除罪化』!刻意地模糊公私界線、削弱貪污罪構成要件,使人頭助理、浮報薪資、差額回捐等詐領公帑行為,降格為個人補助使用爭議,形同因人設事,為高虹安、顏寬恒等涉貪案件量身打造脫罪空間。」
法律成為資產階級的防火牆
這正是資產階級國家的自我保護本能在發揮作用。當代議制度的運作開始危及統治集團的穩定,法律就會被動用來替權力止血。助理費被重新定義為立委可支配的個人補助,是一條清楚的政治訊號:國家選擇站在其代理人那一邊,而不是站在被剝削的勞動者這一邊。
在這個過程中,國會助理再次成為被犧牲的對象。他們被剝奪了作為公共勞動者的制度位置,只剩下對個別立委的依附關係。資產階級國家一方面宣稱要改善助理待遇,另一方面卻拆除所有讓這些待遇能被保障的監督與究責機制。這種矛盾是剝削得以正常運作的必要條件:當勞動關係被去公共化,剝削就能在法律陰影中持續發生。
回顧曾批評過的SOGO案,我們看到的正是一模一樣的結構。立委並非被動地接受賄賂,而是主動利用其制度性權力,將立法與監督職能轉化為可交易的資源。今日的助理費除罪化,只是把這種交易邏輯,從「檯面下的金流」提升為「檯面上的制度安排」。
這也說明,所謂「藍白合流」「跨黨派共犯結構」不是單純的道德墮落,這是階級利益一致性的自然結果。當制度本身是為資產階級服務時,不同政黨之間的差異,就只剩下分配方式的爭執,而非方向的對立。在保護自身特權這件事上,他們永遠能迅速達成共識。
「資產階級民主」沒有失靈
因此,助理費除罪化的三讀通過,不能視為民主的失敗,反而可以看作是資產階級民主順暢運作的證明。它證明了代議制度如何在關鍵時刻迅速為統治階級改寫規則,將本應受到追究的行為重新包裝為合法實踐。
對無產階級而言,真正的教訓不在於「下次要選好一點的人」,在於看清這套制度無法被單純修補、改良。只要權力仍然集中在一個以剝削為前提、以資產階級利益為優先的代議架構中,今天是助理費,明天就將會是另一種形式的制度性掠奪。
工人民主才是解答
正是在這個脈絡下,我們必須清楚地指出:只有工人民主,只有由勞動階級直接掌握並集體監督公共權力的政治形式,才能真正中斷這種反覆發生的自我赦免循環。工人民主之所以具有這種可能性,並不源自任何關於工人道德優越性的想像,而在於它從根本上改變了權力的組織方式。
在資產階級代議體制中,政治權力被制度性地集中於一個脫離生產過程與日常勞動關係的職業政治階層,使公共權力得以長期脫離群眾控制,並被轉化為可交換、可操作、可分配的資源;相對地,在工人民主的架構下,權力的行使被重新嵌入勞動者的集體實踐之中,並持續暴露於公開、即時且可罷免的監督關係之下。當權力不再能夠被少數人壟斷、私用或長期封閉於制度內部,剝削也就失去了得以被法律吸納、被制度保護的結構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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